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刑)决字[2025]第030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左右,邓xx在快手平台接触到赌博网站(ngxx8.com),之后在这个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并绑定爷爷邓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9xx63xx14xx13x9进行充值提现,以赌球的方式进行赌博,邓xx提现的钱中,有一笔为2025年2月4日被害人张xx因被骗而转入的1300元。
以上事实有1.到案经过 2.户籍资料 3.询问笔录 4.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 5.国反平台相关资料 6.退款凭证 7.银行流水 8.支付宝账单等证据证实。
邓**主动投案自首,并将1300元退还给被害人张天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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