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598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南县浪拔湖*******,现住湖南省南县浪拔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孙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洞井商贸城××区××号××饭店门口,采取推门的方式将该饭店侧门打开,进入店内盗窃13包黄芙蓉王香烟,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扣押文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孙**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