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4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宇*******。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11时许,嫌疑人张某某去某某菜市场接其老婆宋某某回家吃饭,当时宋某某的鸡蛋还没有卖完,张某某便到附近的手机店看手机,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某催促宋某某别卖鸡蛋了,赶紧回家吃饭。此时,张某某到鲤鱼江美宜佳门口,因为没有注意,用自己的电动车钥匙开着别人的电动车去了美宜佳斜对面接其老婆回家。将别人的电动车开到了某某路路段,宋某某下车,去找老客户卖鸡蛋了。这时候,张某某便发现自己开了别人的电动车,但是张某某想着,自己的电动车比较旧,尾箱也是烂的,于是就想着将别人的电动车偷回家,给自己以后使用。接着将盗窃的电动车,停放在某某充电桩院内,隔了两天,就将盗窃的电动车开回了某某镇某某村家里。被盗摩托车是受害人于2024年6月份花3680元购买的。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研判报告、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笔录、户籍信息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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