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野)决字[2025]第1623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野鸡*******,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野鸡*******。
  现查明:2025年5月底宁x平在邵东市人民医院遇到一男子,该男子让宁x平提供其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给对方使用,对方答应给宁x平每月20000元的好处费,宁x平表示同意后,对方使用宁x平邮政银行卡8516收取他人转来的648000元,后将这些钱全部转给他人。
  以上事实有询问证据、银行卡流水截图、支付宝账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