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乌)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浩河*******,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浩河*******。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7时许,戴**窜至湘阴县文星街道××社区八组伏×家,趁无人之际,将放置在伏×家一楼楼梯间的一把电锤盗走,价值约5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