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81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04时许,龙飞和石**在石鼓区十二兽酒吧喝酒玩耍时,在电梯口相撞,导致两人发生口角冲突,后石**拿衣服对龙飞脸部甩了两下,造成龙飞轻微伤害。
以上事实有龙X本人陈述、石X毅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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