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80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我局民警抓获赌博违法人员罗**,罗**伙同多人在××市××区××井市场一××房内,利用扑克牌以单注最低下注100元钱通过打“广三”的方式进行赌博,另查明,违法人罗**本次赌博累计赌输60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罗**的陈述、提取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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