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阳)决字[2025]第0445号
被处罚人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资兴市唐洞新区兴*******。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凌晨,盘×雪与曹×在派乐KTV同一包厢唱歌,因陈×波与同包厢的黄×吵起来,曹×以为盘×雪打了黄×,双方发生口角,并发生推搡,后盘×雪使用拳头对曹×进行殴打,后追至外面并用脚踢了曹×腹部三脚,至曹×受伤,第六根肋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病历资料、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
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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