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明)决字[2025]第0564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高坪*******,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高坪*******。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聂xx从株洲市芦淞区的家中窜至株洲市荷塘区xx一肉摊,在购买164元猪肉后,假借去前方红绿灯处取朋友送的鱼离开现场,当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聂xx窜至株洲市荷塘区xx的一处肉摊,在购买120元猪肉后,假借去前方红绿灯处给老婆送钥匙离开现场。以上两次涉案金额约284元。违法行为人聂xx已赔偿被侵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视频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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