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64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现查明:2025年05月中旬,违法行为人蒋x良在长沙市芙蓉区xxx小区x栋x单元xxx室自己家中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上头电子烟。2025年7月1日,蒋**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投案并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蒋x良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