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7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违法人周*、罗贤文(另案处理)、蒋友明(未到案)、刘志鹏(未到案)四人在郴州市北湖区罗家井市场一自建房内,由周*负责发牌,罗贤文、蒋友明、刘志鹏三人利用扑克牌以单注最低下注100元钱通过打“广三”的方式进行赌博。另查明违法人罗贤文、蒋友明、刘志鹏三人在赌博时由于罗贤文最后一把牌是最小的根据赌博规则需要赔钱给蒋友明、刘志鹏两人,罗贤文不愿赔钱便拿着其赌桌上的赌资往外走,蒋友明、刘志鹏、周*三人见状后跟了出来拦住要离开的罗贤文并要求其将赌资赔付给蒋友明、刘志鹏,期间刘志鹏、蒋友明一直拉拽罗贤文的口袋(其口袋内装有赌资),蒋友明、刘志鹏、周*三人从罗家井菜市场至南塔派出所路段持续对罗贤文追逐、拦截、拉扯,造成罗贤文裤子损坏,随后罗贤文拿出手机声称要报警,周*为不让罗贤文报警便上前抢夺了罗贤文的手机。罗贤文逃脱至南塔派出所后,周*委托他人将罗贤文手机送回。
  以上事实有周*询问笔录、罗贤文询问笔录、罗贤文人身检查笔录、监控截图、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