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赫)决字[2025]第01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1时40分,李×(居民身份证:430903××××××××0033)驾驶湘××××252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益阳市桃花仑路与萝溪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李大丰、蔡天奇查获,车辆伪造的号牌为湘A××××58。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询问笔录、查获经过、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