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决字[2025]第110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
  现查明:周**与阳×系邻居关系,2025年6月27日9点时许,阳×在隆回县六都寨镇×村自家新房修建处修建围墙,周**认为阳×修建的围墙占用了公共资源,造成其出行不便。周**上前与阳×理论未果,遂拿铁锤砸倒阳×正在修建的围墙,造成阳×的财产损失1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照片,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