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石)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石桥*******,现住石桥乡白马村14*******。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0时许,违法人员何XX以邻居家在搭盖雨棚影响其房屋居住效果遂用螺纹钢筋戳雨棚架子阻碍其邻居家搭建雨棚,而且何XX在明知其戳的雨棚架子地方附近有工人正在施工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螺纹钢筋戳雨棚架子,何XX在戳架子的过程中戳伤帮其邻居家搭建雨棚的工人刘XX的左手手腕。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监控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