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423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杨林*******,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0时许,方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FXXXX的小车沿岳阳县县城城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城南路铁路桥前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进行酒驾整治行动的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呼气式酒精含量为55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方XX在2019年5月22日20时23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一中队查获并处罚。其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方xx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抓获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酒后驾车处罚记录,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