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泉)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单位:汝城县****,地址:汝城县泉水镇三星*******,法定代表人:朱***
现查明:2025年4月21日凌晨1时许,朱**接到宋志东的电话,称想要入住,朱XX打开门发现是一对男女,便收取了100元的住宿费,并未登记信息就让他们入住在了该台球室的404房,导致朱XX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郭X在该台球室404房发生性关系,汝城县XX台球室在2024年11月开始经营,但未到汝城县公安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备案,属于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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