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洪)决字[2025]第0542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洪山镇新境村坪星*******,现住洪山镇新境村坪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许X荣于2013年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以6000元的价格从路人(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手里购买了一支汽枪。2013年至今许X荣多次在洪山镇XX村进行瞄准射击,2025年5月30日上午7时许,许X荣在射击时因射击偏差打破了许X保家厨房窗户玻璃,造成财产损失。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许X荣的询问笔录;2、受害人许X保的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许X荣上缴的汽枪及铅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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