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学)决字[2025]第0137号

  被处罚人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株洲市盘龙世纪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言某某与受害人言某曾同为××片石洞承包项目合伙人,2015年项目结束后,双方遗留财务问题至今尚未解决,自2025年6月中旬起,言某某多次找言某协商无果,故心生不满,试图通过携带柴油和棍子,让言某心生恐惧,从而威胁言某同意分钱或出示由其保管的账目。遂于2025年7月1日20时许携带一桶柴油(约9L)和一根木棍到××湘菜馆店门口路边言某停放自行车处讨要说法,期间因言某不予回应,言某某遂将油桶盖拧开致使柴油泼洒在地,后见言某试图往家人靠去,遂提起油桶上前阻拦,并将油桶向言某脚下掷去,柴油泼洒在地,泼洒量约5升。随后言某儿子贺某从店内冲过来将言某某徒手摁倒制服在地。言某外孙女随即报警。至言某某被贺某制服为止,其未扬言或实施点火,亦未对他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证人笔录、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言**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田心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