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赫)决字[2025]第0187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0时40分,易×飞(身份证号码:432321××××××××7138)驾驶车架号:TW××45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老S308线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金百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易×飞驾驶证、行驶证、保险查询发现易×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购买保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人车合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供述材料、民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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