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公(石)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镇溪*******,现住吉首市雅溪和苑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黄XX三次进入吉首市雅溪XX3栋1楼一“龙虎斗”赌博场子里,每次均以单注押注100元的方式参与赌博,身上携带赌资2085元。
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法行为人黄XX参与赌博,单注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违法行为人黄**作案时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吉首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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