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景)决字[2025]第014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沱江*******。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至19日,黄X得知胡X林、付X军等大量非法喊客人员聚集在凤凰县南华里生态停车场附近,采用静坐、随意指挥车辆等方式扰乱南华里公共场所秩序事情后,自费给聚集的非法喊客人员提供饮食,并参与该聚集行为。同时,黄X与胡X林、杨X、裴X福、田X云等人在凤凰县南华门处商议聚集经费一事,黄*提出筹集聚集经费,使聚集的非法喊客人员齐心与志愿者协会对抗。其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对凤凰县旅游城市形象和南华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大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