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杨)决字[2025]第087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杨林*******,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杨林*******。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晚上20时许廖建、刘时东、廖宜宝、 苏涛等人在杨林寨乡×××村×××火锅店二楼何**开设的麻将馆内以“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下注金额在30元至50元不等,被现场抓获。且何**从中盈利。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系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