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澧)决字[2025]第0066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阳街*******。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戴×在明知自己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仍然驾驶牌号为湘A×××××的小型普通客车,由长沙市出发前往澧县。21时56分,戴×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二广高速公路××××Km+×××m(××收费站出口)处时,因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的陈述与申辩、身份信息查询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内网查询件、湘A×××××的机动车信息内网查询件、查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高速公路过车卡口照片、××交警支队吊销戴×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