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不决字[2025]第0214号

  违法行为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张XX、石XX商量结伙盗窃, 两人邀约赵XX、张XX同行。当日1时许, 四人途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天子坟村园艺安置小区时,张XX、石XX两人在安排好张XX为其望风放哨,赵XX负责骑电动车接应后,拉车门从一辆车牌为湘HXXXX的白色越野车上盗窃8包槟榔、8包香烟和320元现金。盗得财物由石XX和张XX两人平分, 张XX、赵XX未参与分脏。案发后,四人对被侵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