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柳)决字[2025]第008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楼区学院路4*******。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晚上21许,违法行为人刘××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烟酒店盗取一包零售价为100元的口味王牌槟榔,价值总计100元。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于2024年8月因盗窃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照片;4、现场指认照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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