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坪)决字[2025]第117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系长沙市岳麓区X街道X大道“X” 项目工地务工人员,受害人聂XX系“XX” 项目工地供应商。2025年5月2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与受害人聂XX在“XX”项目工地财物办公室内相遇,两人因言语发生口角和谩骂,并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两人进行了相互推搡,违法行为人陈XX用脚踢了受害人聂XX腿部一下。事后,公安机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无法达成和解。2025年7月2日,违法行为人陈XX在公安机关的通知下主动到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报案记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