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集)决字[2025]第1605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达浒镇长丰*******,现住浏阳市达浒镇长丰*******。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4时许,汤XX接浏阳市人民医院ICU医生电话到人民医院4号楼4楼的抢救室内运送一具遗体。汤XX驾驶殡葬服务车(湘AXXXXX)到医院与医护人员对接好后让家属到地下车库等,汤XX准备独自一人将遗体转运到停在地下车库的殡葬车上去。在将遗体从病床上搬运到转运板车上时,汤XX发现遗体的左手手腕佩戴了一只金手镯,便心生歹意,想着怎么将金手镯据为己有。在汤XX独自运送的路途中,汤XX在4号楼4楼出ICU拐弯进电梯的过道处停下,回头看没人在之后,蹲下从遗体左手将金手镯费力取下藏匿在其左侧臀部位置的裤袋内。之后汤XX与遗体家属一起将遗体送回沿溪乡下,在运送完返回浏阳时汤XX将金手镯藏匿在殡葬车驾驶位左前侧的茶斗内,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汤XX的供述与辩解;2、邱XX的陈述;3、扣押清单;4、指认照片;5、监控视频及截图;6、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