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祥霖铺*******,现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2时许,林**到我中队陈述他于2023年08月11日21时16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助力车途经道县红星东路小江口路路口至潇水中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为20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蒋贤进于2019年9月03日21时49分在道县滨河西路与宾馆三街交叉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处罚(吹气结果为32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林**构成二次饮酒。交管系统缴纳,本次处罚不在缴纳罚款。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酒精测试吹气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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