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六)不决字[2025]第0128号

  违法行为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六都寨镇河*******,现住:隆回县六都寨镇河*******。
  现查明阳*与周玉全系邻居关系。2025年6月27日9点时许,阳*在隆回县六都寨镇河东村自家新房修建处修建围墙,周玉全认为阳*修建的围墙占用了公共资源,造成其出行不便。周玉全上前与阳*理论未果,遂拿铁锤砸倒阳*正在修建的围墙,造成阳*的财产损失。阳*在制止周玉全砸毁其围墙的过程中,捡起砖头想砸向周玉全意图吓退周玉全,导致周玉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阳烨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