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不决字[2025]第0207号
违法行为人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现查明2025年5月29日至6月5日,粟*以给好处费为条件,将自己的两台打烟赌博机先后摆放于苏*慧经营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内。经鉴定,这两台打烟游戏机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设施。
以上事实有粟*、苏*慧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果;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未找到赌客,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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