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78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太芝*******,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
现查明:2022年5月初至06月1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陈××受陈×龙(已判刑)的聘请在邵东市××路上中国茶叶店旁一居民楼二楼的赌场中担任服务员,负责给参赌人员送烟送水,帮助参赌人员充值上分、收款。陈××无赌场分成及高薪收益,按日薪150元收取酬金,共违法获利4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同案人员供述、现场照片、违法所得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因已于2022年06月12日因同一事实被我局刑事拘留,一日折抵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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