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金慈*******,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金慈*******。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3时左右,刘×平在慈利县零阳街道“奇点科技”手机店买手机时,看见手机店内的玻璃柜台上有一部白色苹果13手机,感觉要比自己的手机好便有了占为己有的想法。随后刘×平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把自己手机放在玻璃柜台上的白色苹果13手机上面,最后将自己的手机和白色苹果13手机拿着一并放进自己的裤子口袋里面离开了手机店。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盗窃手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刘**系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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