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城)决字[2025]第0412号
被处罚人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泉水*******,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泉水*******。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时许,陈xx与宋xx一起去汝城县xxxxx台球厅打台球,在台球室碰到了之前有过矛盾的何xx,陈xx就去找何xx讨要说法,要何xx道歉,何xx不肯道歉,陈xx后续就叫了他男朋友何xx以及朋友李x来陪同,后陈xx就开始扇何xx巴掌,并用尖叫饮料倒何xx的头上倒,何xx开始反抗,把陈xx推倒,陈xx见状就握拳击打何xx的身体,宋xx看到何xx倒地后,上前握拳击打何xx的身体,停手后,何xx从地上起身坐在旁边的凳子上,陈xx任不停手,多次对何xx进行扇打,随后路人报警,双方离开现场,经医院检查,何xx头部、背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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