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交)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祥霖铺*******,现住湖南省道县祥霖铺*******。
现查明:2025年07月02日12时许,蒋**到我中队陈述他于2023年02月08日19时00分许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道县蚣坝至莲花塘1公里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为40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蒋**于2021年3月17日20时59分在道县潇水北路与濂溪北路交叉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处罚(吹气结果为38mg/100ml),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蒋**构成二次饮酒。罚款已在交管部门缴纳,本次处罚不在罚款。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照片、酒精测试吹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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