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刑)决字[2025]第067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青山*******,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咸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明知资金电信网络诈骗来源的情况,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飞机”软件上进行接单,按照上家要求前往其提供的指定地点进行望风。2025年6月7日12时左右,何*驾驶粤××车辆按照上家指挥,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高速辅道旁一乡村公路内参与望风,受害人段××将被骗的41000元现金送来后,何*通知上线段××所乘车辆驶过,事后拿到报酬300元现金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何*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辨认现场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违法人何*主动投案,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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