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禁)决字[2025]第010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现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违法人王*驾驶小车前往洪江市安江镇稔禾溪附近,找一个外号叫“三爷”的人购买了500元毒品海洛因。王*后驾驶车辆回会同县若水镇自己家中,途径洪江区杉木湾时,王*将车子停在路边,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购买来的毒品海洛因,吸食毒品后,王*继续驾驶机动车回到了会同县若水镇。2025年7月2日9时许,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了自己6月27日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违法事实,当日其尿样检测结果呈二乙酰吗啡阳性。经查询,王*无吸毒被处罚记录。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供述;2、尿样检测结果;3、到案情况说明;4、吸毒前科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
  因王*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