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北)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县荣家湾镇刘*******。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下午17时许,毛XX朋友“X婆”喊其一起到岳阳县荣家湾镇吃饭,吃过饭后“X婆”拿出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问毛XX是否吸食,并告知了毛XX里面含有依托咪酯,毛XX在明知依托咪酯是毒品的情况下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与“X婆”一起到了荣家湾一家宾馆5楼的一个客房(具体宾馆及房间号不详),后毛XX在该房间吸食了几口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此次是毛XX第一次吸食毒品,2025年7月2日毛XX被我所查获,经提取毛XX的毛发及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毛XX的陈述与申辩;毛发及尿液检测呈阳性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毛**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村商业银行岳阳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