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南坪)决字[2025]第063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5年4月,杨**在武陵区XX广场、XXX广场附近的车内两次利用烟杆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2025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杨**在武陵区XXX酒吧厕所内,利用烟杆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烟弹。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检提取笔录、尿检报告、行政处罚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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