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清)决字[2025]第0200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网上“头条”APP上未经核实发布株洲市××区街道书记受贿39次,金额达990万元的言论,经株洲市石峰区网信办核实,刘××发布的言论系未不实言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户籍信息、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