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丹)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
现查明:2022年2月至5月1日,杨某某在常德市武陵区XXXXX后巷一私房的电游赌博室内从事上分和资金结算工作,工资为每日100元,该电游赌博室有16台电游赌博机(牌机)。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违法所得,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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