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370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蓝山县塔峰镇舜水*******,现住蓝山县塔峰镇舜水*******。
  现查明:2025年6月8日17时许,因债务纠纷问题,雷**在蓝山大道与余香路路口处,手持木棍殴打李勇军背部一下,导致李勇军背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雷**的陈述和申辩,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