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和)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荷叶*******,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荷叶*******。
现查明:2023年1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周xx在郴州“唐潮”酒吧与其朋友“胖子”(身份暂未查实)及其他几人一起喝酒。期间,“胖子”提出想要用周xx的手机号注册一个“蝙蝠”软件的账号,用于从事网络赌博以及网络赌博聊天“下分”的相关事情。周xx听后同意并使用其名下185xxxxx3的联通号码帮助“胖子”接收验证码并注册“蝙蝠”软件账号。此后,“胖子”将该“蝙蝠”账号用于联系蒋xx共同从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以上事实有周xx的供述、蒋xx等人的供述、本案上游犯罪材料等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