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望)决字[2025]第0296号
被处罚人徐*,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望城*******,现住湖南省临澧县望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下午4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骑摩托车搭载同事前往临澧县望城街道XXX砖厂拿东西,途经临澧县望城街道XXX社区XXX小区物业快递存放处时,徐X独自一人进入帮其姐拿取快递,在找到其姐的快递后,徐X看到受害人文某某没有取走的一个快递,于是将其盗走。被盗走的快递为一套价值199元的梦洁家纺床上用品。2025年7月2日,徐X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X的陈述材料,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谅解材料,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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