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张)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市首尔*******。
现查明:李××从2024年4月份开始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公安机关查获处罚后扔不知悔改继续吸食毒品。最近一次于2025年5月初,李××从×××镇出发前往××市“城××”从贩毒人员“×哥”(待查)手中购买了600元钱的毒品“依托咪酯”。李××拿到毒品后回到××县×××镇,在××湾××街的宾馆房间内,使用电子烟杆,掺入毒品“依托咪酯”到电子烟弹内吸食毒品“依托咪酯”,李××当天独自一人将购买到的600元毒品吸食完。2025年7月1日,岳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李**进行毛发检测,李**毛发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提取笔录;现场毛发检测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嫌疑人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李**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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