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金)决字[2025]第028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绥宁县金屋塘镇草*******,现住绥宁县金屋塘镇草*******。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下午,刘**与肖和建、谢于明、刘玉云、尹芳艳、袁红玲在金屋塘镇雄鱼村尹芳艳家里用扑克牌以“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刘**单注下注十元至五十元不等,共赢了260元钱,其于7月2日主动到公关机关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肖××、谢××、刘××、尹××、袁××等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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