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雨)决字[2025]第078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长阳铺镇志*******,现住邵阳县长阳铺镇志*******。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至2025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胡××在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刘××超市里使用茶馆内的打烟机进行赌博,在此期间其一共输2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