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北)决字[2025]第0419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岳阳县荣家湾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9时许,违法人员欧XX在位于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城南社区新菜市场对面的XXXX网咖上网,20时许接到刘XX微信电话,咨询欧XX在那可以购买到毒品“依托咪酯”,欧XX回复说:不知道,约半小时后刘XX再次向欧XX拨打微信电话,要欧XX到县XX门口找刘XX,随后欧XX乘坐的士来到县XX,欧XX在县XX门口左侧的巷子处看到刘XX躺在地上,手里拿着电子烟在吸食,欧XX走到刘XX面前,将刘XX从地上扶起后,刘XX将手里的电子烟递给欧XX,并告知欧XX吸食的电子烟的烟弹内掺有最新的毒品“依托咪酯”,其好处是尿检检测不出,欧XX听后便拿着刘XX的电子烟,使用电子烟杆掺入毒品“依托咪酯”到电子烟弹内吸食了毒品“依托咪酯”,之后刘XX要欧XX出200元毒资,被欧XX拒绝后,刘XX从欧XX手里拿回电子烟后离开。2025年7月1日21时欧XX主动到岳阳县公安局城北中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经提取欧XX的毛发初筛检测“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欧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毛发检测单,到案经过,不予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欧**系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