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湘)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碧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下午16时许,陈××在路边捡了一条流浪狗,但因为自己要上学去便让居住在永兴县碧塘乡××园附近邓**的母亲李××照看,邓**因嫌狗有点吵闹便去踢了狗,被正好放学的陈××等人发现,随后双方发生争执,邓**使用手上的板砖想吓唬对方,随后在争执过程中邓**使用板砖砸了陈××的手肘,造成陈××手肘处挫伤。
  以上事实有陈××的询问笔录、邓**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