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雨)决字[2025]第0781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雨溪*******,现住邵阳市大祥区雨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上午5时许,违法行为人雷**盗窃其租客李顺洲放在其一楼院子(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唐四村2组)的两捆铝线放在自己车辆的后备箱,然后再售卖给废品回收店,其一共盗窃30斤铝线,售卖获利1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雷**已满70周岁,按照法律规定,符合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条件。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