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龙)决字[2025]第1310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木金*******,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木金*******。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2时许,余X明伙同肖X勇等人在湖南省平江县龙门镇XX村姜XX住宅一楼大厅,用一对骰子、小茶杯和一包香烟以单注金额10元下注,上不封顶,通过摇“长沙宝”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扣押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余**在六个月内曾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2日